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属于建筑总承包资质序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级别越高对企业的条件要求越高,企业能够承担的建筑工程范围越大,当然资质申请的难度就越大。
2、签订合同,定制专业方案
3、组卷申报,一对一沟通跟进
4、上报审批,专业审核人员
5、公示取证,快速办下证书
一、第一册附件综合类资料内容为
1)企业成立批件(企业历次演变的批件或工商登记核准通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上年度资质年检表(升级企业);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及聘用企业三总师决议(发文);
5)企业法人代表和三总师的任职(聘用)文件、输变电资质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三总师单独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总工另附学历证明;
6)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及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企业为项目经理单独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升级企业);
7)企业章程;
8)企业注册(或最新增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升级企业),输变电资质新申报企业的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资质升级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报表(当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1)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设备购置或设备租赁合同;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厂房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外资或私人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输变电资质以及质监部门或业主提供的质量验收证明、反映造价提供决算单、审计报告,反映层数、高度的提供立面、剖面图,反映跨度的提供平面、剖面图,业主或安全部门提供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证明;
13)升级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企业提供市级安全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价的证明材料;
14)企业荣誉证书暨工程获奖证书。
二、第二册附件人员资料内容为
1)企业为工程、经济、会计、输变电资质统计等人员(技经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花名册;
2)企业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技经人员)的职称证书(高、中、初顺序)和身份证及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 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6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
2、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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