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建筑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4-06-14 12:42:07作者:Chris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通知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加强四库一平台数据管理。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住建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交通部:申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附件1),已在省平台增加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和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3个模块,同步升级了合同模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市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省平台对接。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2.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相关专业对应参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录入申请并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4.企业登录省平台,录入完善企业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2个新增模块,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3月31日各市平台完成改造升级后,此环节改为在市平台录入。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补录流程:
1.企业通过省平台项目补录入口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需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附件是否涉密进行专门审核,并在报告中单独注明审核情况。相关申报文件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信息为准。
北京、江西、山东、陕西、贵州、广东、福建、内蒙、北京、四川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及操作指南全文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发布时间:2024-04-09 09:13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项目信息归集。省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按程序归集到省平台,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2.房屋市政历史业绩补录信息归集。省内建设手续齐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赣建建〔2023〕3号)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业绩补录,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公示后,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数据定为B级。对于已补录工程项目业绩但缺失施工图审查信息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省平台施工业绩项目库选择相应项目对施工图审查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房屋市政专业分包工程
对已进入省平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单独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通过省平台登记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要求执行。
(三)国外工程项目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含设计咨询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和奖项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外经字〔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不涉及工程获奖信息认定)。
(四)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属实的,可将信息归集至省平台。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
二、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确认
省厅按照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在省平台增加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及与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责分工配置审核人员账户权限。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确认。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业绩技术指标信息,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B。申请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应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项目,不受现有项目信息等级限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D级项目除外)。当前个人业绩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发起申请,个人已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给予协助。
(二)企业拟用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省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向省厅提交正式公文,申请业绩确认。申请国外工程项目业绩确认的,企业直接在省平台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A。
(三)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职能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确认,防止同一个项目不同类型企业申请的业绩技术指标出现数据错误。
(四)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按照系统设置的提示和数据字段填写信息,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申报的业绩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后,不可撤销、修改,不得擅自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业务系统档案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完整准确。各级开展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时,应查阅工程审批系统业务办理材料、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材料,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复、虚假项目信息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实地核查机制,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重点审核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竣工责任牌中五方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信息等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如需企业配合的,应提前联系通知企业。
(三)省厅将采取线上抽检、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查实后将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出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压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绩申请确认所需材料与审核要求见附件,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将在省平台予以更新提示,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序号 | 业绩类型 | 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 |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
1 | 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 |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的项目,在全国平台上至少应包括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之一,暂不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强制关联。 |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
2 |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业绩 |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包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
序号 | 业绩类型 | 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 |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
3 | 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 1.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申请表;4.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业绩技术指标属实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 省厅按照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意见进行确认。 |
4 |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需要省厅确认的业绩,需要提供相应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4.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材料;5.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等信息的工程项目照片。 | 1.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确认。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
5 | 个人业绩 | 1.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5.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申请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 | 1.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审核。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个人业绩审核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
陕西省业绩录入通知
陕建管发〔2024〕10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应录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服务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等业务办理。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将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通过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一体化平台录入。
(三)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全面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建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未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
(二)规范完善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申请开通核实确认权限,确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完成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企业拟用于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工程项目,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上传正式公文。省住建厅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
(三)严格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政务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据实确认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各级住建部门要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资料是否涉密进行专项核查,并在核实确认权限申请报告中单独注明核查情况。
三、开展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治理
(一)全面排查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各市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省住建厅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清单,对一体化平台中本地区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重复、虚假及与全国平台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将报请住建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切实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可按照项目信息归集要求,通过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并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交入库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按照核实确认要求对企业填报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照入库流程完成企业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企业可登录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环节信息,按照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严格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主体发现一体化平台上存在非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数据等级对应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不属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以正式公文书面报送省住建厅予以删除。
对于一体化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的,企业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对应数据等级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勘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修改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一体化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建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各级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均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降低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责任科(处)室,相关科(处)室负责同志为项目信息核实确认责任人,并于4月1日前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账户登记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指定邮箱,一体化平台将为其账号配置项目核实确认权限。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流程,压实核实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省住建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住建厅将随时抽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
联系人:吕政韬 联系电话:029-639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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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7日